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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热点咨询问题(2018年1月)
发布时间: 2018-02-06 信息来源: 纳税服务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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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热点(1月) 

一、问:法院判决的房屋没有发票如何缴纳契税? 

答: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

二、问:婚前购买的住房,结婚后把房屋变为夫妻共有,要不要缴纳契税?

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第4号)

三、问:环境保护税的减免税政策有哪些规定?

   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5.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了两档减税优惠:

1.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

   2.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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